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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区代放生龟的地方

2023-02-10 05:29编辑:admin人气:574


  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哪些细节而避免杀生

  1、不能制造渔网、鱼枪、钓饵、屠刀、胶漆、弓箭、兽笼、火炮等,种种伤害一切众生的器具。

  2、凡是鸡、犬、鹰、猫、金鱼、蟋蟀等,这些会伤害小生命的动物,不应当畜养;如果已经饲养了,则不能任意弃养不顾,但不能再买有生命的众生,做为它们的饲料。

  3、米粒如果未经脱壳,经过若干年也不会改变气味,等到要食用时味道还是跟新米一样,而且不容易滋生虫蚁。因此与其囤积脱壳的米,不如囤积稻谷。

  4、藏在米中的小虫,容易死在人们淘煮的时候。所以应当在两、三天前,先将要食用的米取出,平铺在容器中,等到小虫离开后,再淘洗干净。

  5、贮存麦子最容易生出飞蛾,所以应当于太阳下曝晒三、四天,再放入仓库,并且不可有风。如果麦子不须放至仓库,应当加入一点石灰,存放在干燥的器皿中。

  6、麦子中如果生出小蛾,应当先将它挑出来,然后再洗干净。

如果蛾很多,可以放在容器中让它们飞走。

  7、清明节祭拜祖先,在地上焚烧金纸,会伤到虫蚁,最好将要焚烧的物品放于不用的不易燃烧起来的铁盆铁桶等金属容器中焚烧。

  8、夏天时,在中药材中也经常藏有小虫,因此炼药者应该要谨慎小心。

  9、家中垃圾不可任意投于河中,以免造成河水污染,或使鱼虾误食,而伤害河中生物的性命。

  10、家中若有甜食,可以用容器盛水放置于食物的底下,以免蚂蚁攀爬,使人误食,伤害蚁命。

  11、倾倒沸水时,应该先注意地上是否有虫蚁,以免伤害生命。

  12、家事完毕后,掺有洗洁剂的废水,或腌渍食物时剩下不用的酱汁等,应当用清水加以稀释,然后再倾到出来。

  13、庭院中的水缸、水盆、花器,不用时宜上下颠倒覆盖于地上,才不会积水生虫。

  14、厨房中常有蚂蚁,是由于食物的气味所招引的,因此应该尽量使厨房保持清洁。

  15、杯盘、锅碗,曾经贮放油腻或荤腥食物者,应清洗干净。

  16、滚烫的锅炉瓶罐,不可放在有虫的地上,或草地之中。

  17、夏天在冷炭之上,都有细小的虫,所以应先取出曝晒,然后再用来生火,以免误杀小虫。

  18、汲水用的碗,宜用洁白者,可以看清水中是否有小虫。

  19、在瓶罐等容器中,如果因为有贮存过食物,而气味还在,则夏天必定会生出小虫,所以不可以直接将沸水倒下去。

  20、桌上的花瓶、容器,夏天时如果超过两天,水中就会生小虫,不可以倾之于地。

  21、要洗濯竹木器时,宜先轻轻的拂去小虫, 然后再放入水中。又浸泡时,不可过夜。

中国佛教史概说:第七章唐代的佛教佛教和国家性质与社会活动第五节僧…

中国佛教史概说:第七章 唐代的佛教(一)佛教和国家性质与社会活动 第五节 僧…

  看了唐代的律令格式的具备,便知那是完成法典体系的时代。佛教,持有印度传来的律藏,以其戒律作为教团的自治和经营的规范。但是,中国佛教的社会发展,不仅对内有师弟、弟子、兄弟等的相互关系,尚有对外方面的社会国家的种种问题之处置,因而产生了超出于古来戒律范围的东西,作为中央集权的国家,也就有其多少要在法制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依据《故唐律疏议》卷六的名例、卷一二的户婚、卷一九的盗贼律,对于僧道之犯罪者,有依俗法推勘之判例。再看日本的太宝律令、僧尼令二十七条,一向被认为是依据被牧于唐永徽律令的道僧格而来。至于唐所谓之道僧格,近几年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贞观律令的制定为止,唯其条文散佚不详。唐朝国家对于佛道二教的诸问题,采取以俗法推勘的方式,亦以处理犯罪的僧道,这些基本的条目,可知已规定在道僧格之中。因此,依以戒律组成的佛教教团,在自治权方面,已感受到极大的侵害。但在掌握着广大领土的唐朝,在其世界性的专制君主的国家政治的体制之下,应加以注目者,乃是对佛道二教的宗教行政之组织化。

  唐朝,严禁新佛寺的建造,严守佛寺定数制的方针。隋代的佛寺,是以寺监统理众僧,唐朝的佛寺则定出了称为三纲之制的上座、寺主、都维那的职称,由众僧之中推举产生之后,国家予以任命。

  然在唐初之际,中央及地方的僧官制,尚在不振作的状态之下,故于唐高祖武德初年(西元六一八年),起用十大德,来管理僧尼,这是从国家行政之急切整顿中产生的。到了唐中期,便渐渐地完成僧录制度。唐宪宗时,任命端甫为左街僧录,灵邃为右街僧录,也就是在京城长安的佛教界,设立分为左右两街的僧录,以统理首都内的佛寺及僧尼。在这之前,唐都长安,盛行造寺起塔的功德事业,受命经办这种事业的长官,称为修功德使。代宗之时,第一任的内外功德使,是李元琮与李宪诚,他们两人,都是不空三藏的在俗弟子。以一位统率首都长安禁卫军的李元琮为京城寺观功德使;又以另一位在宫廷享有权势的宦官李宪诚为内功德使,以唐都长安作中心,指挥推展寺观的修理营造,以及盛大的佛教法会仪礼的举办。这便是不空三藏宣说的禳灾招福的国家佛教。然到德宗掌政之初,诸政为之一新之际,对于这种以掌军务之人担任功德使,而与唐室统理释教的性质全然相违的事,一时曾被废止,但在不久之后,又形复活。这样的功德使权力很大,乃至掌握鸿胪寺的僧道人事的推举权,然此权势的发挥,竟未考虑到唐室的衰微,继续进行着造寺起塔以修功德的事业,此也正是引起武宗会昌破佛运动的远因。

  对于中央称为僧录的僧官,另有地方的十道,名为僧统的僧官,又有各州被呼为僧正的僧官,住于开元寺等的各州官寺,统理辖内的佛寺及僧尼。一到唐代中期之后,由中央而到地方的僧官制度,已经完备,但其权限,全被俗官的形势所夺。纵系鸿胪寺之所管,亦因功德使的出现而权限转移。不过,开元之后的有唐一代,以尚书省之下的祠部,作为统理佛道二教的中央官署者,乃是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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